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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捡来的身份证借钱 又办假房产证“售”房

发布时间: 2016-03-05 10:47:40

来源:

分类: 本地楼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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扬子晚报讯

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浦研 男青年康某在老家淮安楼盘因犯事被警方上追逃,被追逃期间,他捡到一个叫郑图南的身份证,逃到南京楼盘浦口后以郑图南为名做起了生意。此后,他认识了女青年徐某和卖水果的庄某。他以郑图南名义打欠条向徐某借信用卡消费。又伪造了一本房产证,把自己租的房子“出售”给庄某,骗取了21万首付款。近日,浦口法院审理此案,认为康某犯诈骗罪。

根据指控,2011年至2012年期间,康某被公安机关追逃,在此期间,他捡到郑图南的身份证,并以此身份在浦口生活。2013年6月,康某找到徐某,表示自己要购买汽车,但贷款还没办下来,需要借钱周转。徐某当时没有钱,便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了康某,此时的徐某只知道他叫郑图南,并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。康某拿到她的信用卡后,消费了3万多元,此后并没有把本金还上。徐某找他要钱,康某便以郑图南的身份给她打了欠条。同年10月,康某得知做水果生意的庄某打算买房,于是说他在大桥北路附近有套房屋要出售,愿以9000元一平米的价格卖给他,庄某也只知道他叫郑图南。为取信庄某,康某伪造了自己租住房的房产证抵押给庄某,从他手里拿到了21万元。

徐某说,她向康某催要多次,可他每次都说肯定还,直到2014年电话打不通。后来,徐某、庄某向公安机关报案。康某被抓获后,经受害人辨认正是所谓的“郑图南”。庭审期间,辩护律师认为,康某并不是不愿还钱,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利用郑图南的身份只是经营生活需要,主观上不存在虚构,与徐某形成的是债务债权关系,与庄某是民间借贷关系。法院认为,康某以假身份、假房产证骗取被害人信任,虽口头说“还钱”,但他更换手机号让受害人找不到他,实际上是以“借钱”之名诈骗,构成诈骗罪。康某之前因寻衅滋事被判缓刑,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,责令退还被害人全部钱款。

责任编辑: zhangyunxia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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